设立离婚损害赔偿的意义在于有效弥补了社会道德功能的不足,以及现有《刑法》制度之空白;是婚姻关系中的法定义务的内在要求。【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