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法定管辖1、级别管辖;2、地域管辖。二、裁定管辖1、移送管辖;2、指定管辖;3、管辖权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