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条件如下:

1、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所谓情事,泛指合同成立的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

2、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

3、须情事变更的发生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是由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引起,如果是由可归责当事人,则应由当事人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4、情事变更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

5、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合同显失公平。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第42条、第43条规定

《合同法》第126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