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姓名申请材料:1、本人或者父母申请;2、户口本;3、姓名变更更正的理由和相关证明:变更姓名审批程序:申请→窗口受理→现场审查→审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