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拒绝探视权是否可以

离婚协议拒绝探视权是否可以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由此可见,应当分情况来看,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依约定享有或不享有探视权。如果是应当配合探视的一方拒绝履行义务,不配合对方行使探视权的,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探视权的执行法院一般只会采取排除妨碍措施,而不会对孩子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