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152条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152条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第152条的规定是:

第一百五十二条,本法生效以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主管机关批准开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可以不再办理法人登记,即具有法人资格。

解读:

1、批准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单位批准的,下级单位批准的不在此列。

2、企业类型限制:全民所有,其他的私营企业不在此列。

3、登记限制:要求已经向工商行政进行了登记,工商没有批准的不在此列。

4、法人设立:设立需要进行登记,并且进行公示,这里取消了这条程序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