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哪些人不能作为证人

法律上哪些人不能作为证人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证人:因生理或精神原因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本案的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本案的代理人,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

证人(英语:Witness),指案件相关的见证人,他们在刑事或民事诉讼中,提供证词用来描述与案件或诉讼相关的人事时地物,以协助司法审判之进行。证人由案件或诉讼相关的原告或被告或其辩护律师声请传唤,再由法院开出传票,传讯证人到庭作证。在一些刑事案件中,有时候会依证人是否坦白与其涉案程度,而有可能由原本的证人身分转列被告。证人的证言来查清案件事实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视,也是各种诉讼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证据形式。在我国,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如实地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