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遗失物是否属于无因管理

拾得遗失物是否属于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大陆法民法中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遗失物拾得是指发现且实际占有该遗失物,是发现与占有两者相结合的行为,所以不构成无因管理。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