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受理哪些案件

公安机关受理哪些案件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除了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其他的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即由公安机关受理。

法律的除外规定指:

(1)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2)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察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