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关于合伙的规定

民法关于合伙的规定

在我国,合伙分为个人合伙、法人合伙和合伙企业

根据《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30至35条的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由合伙人按照厨子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人合伙是指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联合体。根据《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52条,法人合伙必须是由法人组成的联合体,该联合体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而合伙企业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