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8条第四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8条第四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78条只有二款,没有第四款。内容为:

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