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第五条规定,各类机动车报废年限分别是: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