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高院告知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法高院告知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程序如下:

(一)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包括人身自由罚

行政处罚执行时,短期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此类行政处罚执行主要有行政拘留.

(二)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包括行为罚(能力罚)

行政处罚执行时,限制或剥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责令从事违法行为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停止生产、停止营业。

(三)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包括财产罚

行政处罚执行时,行政机关强制限制或者剥夺从事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一定的财产权益,主要形式有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产。

(四)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包括声誉罚(也叫做申诫罚)

行政处罚执行时,行政机关通过某种形式使违法者的名誉、声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受到一定限制或贬损,以使其不再违法。主要形式有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