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能力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刑事能力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按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刑事责任。

《刑法》对几种特别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作了特殊规定:

1、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3款又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所指又聋又哑的人,是指既聋且哑的人;这里所指盲人是指双目失明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