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发生的条件

先履行抗辩权发生的条件

按照《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构成先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如果两个对立的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就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成立先履行抗辩权。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至或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