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不得担任刑诉辩护人

哪些人不得担任刑诉辩护人

根据《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现职人员;

(二)陪审员;

(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四)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五)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六)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一、二、三、六项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