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批宅基地条件

农村批宅基地条件

基地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如果审查符合条件予以批准。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审批条件: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